北京市上调工伤人员护理费,最高直涨1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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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北京市将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护理费有不同程度的上调,调整额度最高直涨155.37元。
调整范围为2009年年底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下发通知,决定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护理费进行调整,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具体标准为: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018.5元的,调整到2018.5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614.8元的,调整到1614.8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211.1元的,调整到1211.1元。
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调整额度最高,比目前实行的1863.13元上调了155.37元;
另外两种情况的调整数额分别为124.3元和93.22元。
该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由统筹基金支付;
未参加统筹的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享受护理费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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