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诉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中途且法官还没有判决的中途可以提出与本案件直接相关的费用赔偿吗?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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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人陪护需要有医嘱,诉讼请求中没有的,案子已经审结无法再追加,只有经鉴定为伤残等级的,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017.12.01 18:11:14

追问
目前案子还没有审理终结,由于受害人当事伤势严重,伤残鉴定结果为,八级,九级,十级同时存在,只有一次开庭对方辩护律师还迟到,直到开庭结束双方当事人在签字的时候律师才赶到,后续以书面方式提交了辩护词,还提出要受害人做伤残重新鉴定,到现在对方律师也没有交来重新鉴定的费用及书面其它资料,所以受害人想追加诉求,受害人住院期间的另外两名护理人员误工损失,还有医疗费用的所产生的利息,还有精神损失费。
不知是否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
2017.12.01 19:51:24

回复
建议你们请律师介入处理你的诸多问题吧。



2017.12.02 04: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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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是要经举证质证的,既然已开庭除非新产生费用且法庭认定,况且你这些费用都不合理。

2017.12.01 17: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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