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营养费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支持每天50元。
若进行诉讼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您最好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比较权威,法院一般都会支持。
希望我的回复能帮助到您!
2017.12.01 15: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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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费一般按照一百元一天,误工费按照本人实际工资计算,实际工资不明确的,按农村户口或城镇户口计算。
2017.12.01 13: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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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收入计算,定残持续误工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营养费遵照医嘱
2017.12.01 13:22:59
追问
以前不是有规定的标准吗?误工费还发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的
2017.12.01 13:36:07
回复
首先以实际损失为准。
现在已经不用那个农村和城镇标准了
2017.12.01 13: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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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按照工资收入计算,营养费酌情支持
2017.12.02 10: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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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具体的工作等情况!!
2017.12.04 13: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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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根据受伤情况确定。
2017.12.01 21:4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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